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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设工程人工费的调整

更新时间:2024-12-23 02:05:17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预算工资标准的动态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 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0.00元/工日,二类工37.00元/工日,三类工34.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45.00~58.00元/工日;修缮工程:37.00元/工日;古建园林工程:第一册与第四册37.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45.0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48.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7.00~72.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57.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40.00元/工日。其中:单独装饰工程50.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第二册与第三册47.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8月1日前签定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37.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2004年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37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8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抄送: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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