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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12-23 01:45: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纪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包括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主要内容。

  纳入清单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统一规范。第九条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事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及时调整公布。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清理相关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

  经过评价,认为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第十三条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进行行政许可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第三章 行政许可服务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推进综合受理、信息共享、网上许可。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监督投诉渠道、注意事项等内容。

  服务指南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服务指南。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减少许可环节、优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期限,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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