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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2 23:22:21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增加企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涉及企业负担的行为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委员会(局)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协调查处、调查研究和承办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各部门依法履行企业负担监督职责,并提供经费支持。财政、价格、监察、审计、中小企业等相关部门应与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合作,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可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进行清理,并公布。

企业对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有异议时,可要求执收部门说明或向相关主管部门查询。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许可条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重要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范围或缩短周期。

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检查时,应出示相关证件,遵循特定程序,避免重复检查。邮政、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标准,不得强制企业接受额外服务。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推荐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采访企业时,应出示新闻记者证,报道应客观公正。

禁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一系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如占有、借用企业财物、向企业索要财物等。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赔偿责任等。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将受到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监督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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