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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更新时间:2024-12-22 19:55:33

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监控报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指出,市公安机关根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公共安全需求制定建设规划,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公安机关则负责各自区域的规划编制,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强调,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必须安装监控报警系统时,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与使用,以避免资源浪费。建设时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减少重复建设。

第八条列出了涉及公共安全的多个场所和区域,如危险物品存放处、科研机构、博物馆、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大型活动场所、住宅小区、公共交通工具、防洪设施、个人隐私区域等,这些场所必须安装监控报警系统,并实行分级管理,具体范围和建设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隐私保护方面,第九条明确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城市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由政府负责,私人则需经公安机关批准。所有权归属、建设和管理责任在第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建设标准与管理方面,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监控报警系统须符合国家标准,预留接口与应急指挥系统联通,建设单位有自主选择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权利。监控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也有严格的规定,包括设计评审、检测和验收等步骤。

对于旧有系统,第十六、十七条分别针对新建和已建成系统的备案要求,以及设施的拆除处理,都需向公安机关报告。

综上,条例确保了监控报警系统的合理规划和合规建设,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平衡。

扩展资料

为规范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9年8月6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5章32条,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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