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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供热条例基本信息

更新时间:2024-12-23 03:12:54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正式公布,并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该决定由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旨在对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这一举措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提升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

实施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包头市的市民和相关组织需要依据修改后的法规进行行动或决策。这一日期的选择,可能是基于各方面准备工作完成的考虑,以确保法规修改能够平稳、顺利地过渡。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发布该公告的同时,可能还对修改的具体内容、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这些信息对于理解法规修改的背景、过程和预期效果至关重要。尽管本文中未提供具体修改内容,但根据以往地方性法规修改的一般规律,修改可能涉及到对原有法规的细化、补充、废止、整合或调整,旨在解决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优化法律环境,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

总的来说,《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布,标志着包头市在地方治理层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障。

扩展资料

《包头市供热条例》经2010年3月13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5月10日包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公布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热费管理、供热保障、法律责任、附则8章80条,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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