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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报建具体流程细节

更新时间:2024-12-23 02:54:41

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建立资本金制度—安排配套基础设施—验收合格。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扩展资料: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要求规定:

1、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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