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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为18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

更新时间:2024-12-23 10:05:24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即“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解释取代了2002年发布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以及2004年和2019年发布的两份司法解释。新解释中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从原来的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新解释一共有45条,在内容上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相比变化不大,主要是对之前解释的内容进行了综合梳理和重新排列。调整后的顺序包括合同效力、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利息、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等方面。

新解释一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及解除后果等方面,都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再重复之前的解释内容。

新解释一对实务中长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吸收了《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对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建筑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建筑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升合同履约能力,强化项目风险管理,坚守依法发承包的管理底线,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全面规制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新解释一的序号为“一”,预计未来还会有解释二、解释三等陆续出台,对此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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