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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更新时间:2024-12-23 04:59:05

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措施详细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所有市外企业在渝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受市城乡建委和所在区县建设部门的双重重监管。

第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对入渝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动态监控,一旦发现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者将注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区县建设部门需履行职责,对市外企业的人员、管理及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检查,促进企业自我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接受建设、工商等多部门的监督,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对于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将不予受理或取消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未经备案擅自入渝开展业务的企业将面临处罚,包括停止咨询活动及罚款,严重违规者将取消备案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禁止的行为包括:篡改证书、违规接受业务、不正当竞争、转包业务、提供质量差的咨询成果、多单位执业等,违反法律者将受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违规企业将根据情节轻重接受警告、通报或整改,严重违规者将被取消备案资格,并通知注册地省级或国务院部门。

第二十条,被取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将无法重新登记备案。

最后,此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为加强对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造价咨询市场环境,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 25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12日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渝建发〔2011〕13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登记备案管理、监督管理3章2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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