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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2-23 08:36:56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中,关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已经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了提升内容质量,条理清晰,以下是对原文内容的修改润色,每条内容一段,条目之间换行,并对语句时态、错误进行纠正:

**一、总则**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主体,应遵守本办法。

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

3. 相关行业协会应协助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4. 建筑市场活动应遵循合法、统一、诚实、公平、有序的原则。

5. 支持企业转型发展,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推行数字化管理和电子化档案管理。

**二、准入管理规定**

1. 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2. 国有投资等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3. 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企业为承包单位。

4. 企业应将基本信息及相关人员信息录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规定**

1. 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项目,遵守招投标管理规定。

2. 建筑市场企业应依法承接业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3.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

**四、合同签订和履约**

1. 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派驻专业人员。

2. 发承包双方应采取适当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3.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形除外。

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系统,并接入考核平台。

**五、项目结算**

1.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费用。

2. 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调整内容。

3. 施工许可项目应在“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报送竣工结算书。

4.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估价申请及审批应及时办理,作为结算依据。

**六、监督管理**

1.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规范建筑市场活动,加强监管。

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别化管理。

**七、违规处理**

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或市场准入条件不符的,应责令整改。

3. 投标报价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将进行约谈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修改润色,确保了语义的准确性和内容的条理性,同时对时态进行了统一,纠正了原文中可能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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