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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员工上班吃馒头,引发万元索赔,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

更新时间:2024-12-23 00:43:45

山东一员工上班吃馒头,引发万元索赔,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

因上班时间吃馒头被同事举报,先后出动工会和公安调解,最终闹到法院,莱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馒头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这件事情的主人公王某与李某是一个公司的同事。按照常理来讲,王某与李某本是同事理应互相关照才对,但没想到的是,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并在工作间使用。原来,这家公司有一个内部规定,“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将会被视作轻微违纪。”而李某就是依据这个规定多次举报王某上班时间吃馒头。

可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举报他,已经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王某就找到李某进行理论,可是,他们双方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严重的时候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便选择报警处理此事。接到报警之后警方很快赶到现场,双方在警方的调和下终于达成治安调解协议,李某也向王某进行了赔礼道歉 ,王某也表示原谅李某。按照王某的要求,李某在公司班组会中也向王某进行了公开道歉 ,说明情况。

正常情况下,事情发展到这里,基本上就已经画上了句号,或者说“馒头事件”到这儿,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不过,即便李某依照约定向王某进行了公开道歉,但是王某心里面的结依然没解开,他并不甘心,在王某看来,自己的名誉损失没有得到李某的经济补偿,于是越想越气的王某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向他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不过,对于王某的要求,莱西法院并没有予以满足,因为,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视频光盘内容,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的说法与事实并不相符,所以,对于王某继续要求李某向他赔礼道歉,以及作出经济赔偿,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件事情在警方的协调之下,双方已经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也按照约定在公司的员工大会上,向王某作出了公开道歉并作了详细说明,此事发展到这里,本就应该落下帷幕,李某和王某之间也应该是冰释前嫌,相信公司里面其他同事看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后,对王某可能还有一些同情心理,毕竟,是李某有错在先。也就是说,这件事情既然已经过去,王某就不应该再翻旧账,毕竟,大家都是成年人,李某已经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作出了公开道歉。可是,王某竟然出尔反尔,认为李某不仅要向他公开道歉,还要赔他1万块的所谓精神损失费就已经过头了,就像法院方面说的那样,王某的这个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法院方面自然不会认可王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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