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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3 05:12:20

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旨在强化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化。以下是关键条款的概述:

1.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上级、市本级和政府融资的资金,旨在规范所有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运作。

2. 项目分类广泛,包括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维修和改造项目,政府性融资的建设项目,如国债项目和以国有资产或使用权置换的项目。

3. 项目立项严格,必须遵循市政府的决策程序,并要求经过发改部门审批和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4. 项目评审和预算管理严谨,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经过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审批,确保预算控制和决算的准确性。

5. 材料费用管理细化,市建设部门需上报材料预算价格,特殊材料需经市政府审批确认。

6. 财政预算编制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统筹和监督。

7. 资金拨付需经过报账审核,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支付过程按进度和合同条款执行。

8. 项目实施中,任何变更需经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超出预算。

9. 项目竣工后,需编制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批,接受审计监督和产权登记管理。

10. 融资计划需经市政府批准,资金使用、偿还遵循“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

11. 项目资金使用全程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负责定期报告和审计监督。

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处罚。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以往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扩展资料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抚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4日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抚府办发〔2012〕7号印发。《办法》共31条,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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