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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更新时间:2024-12-22 22:54:30

为了全面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提升制度建设水平,唐山市人民政府特制定本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这些规定旨在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流程,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相关文件时,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管理规则,常见的文件名称包括“决定”、“办法”等。这些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

本规定仅适用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策和公布过程,一般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重质量和实用性,避免直接照搬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而是要紧密结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

市政府工作部门通常应遵循原则,不以政府名义直接发布那些本应由其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任何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确保其内容与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文件相一致,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超出法定权限的事项,以及任何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扩展资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该《规定》经2012年3月2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2〕1号公布。《规定》分总则、起草、报送、审查、决定和公布、附则6章30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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