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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2-23 00:30:41

针对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六章的法律责任,以下是详细解析:

第三十九条提到,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已有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规定,则依照该规定处理。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的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条详细说明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违法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处以每车位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指出,若违反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未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则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则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涉及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指出,违反规定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功能或将其据为专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针对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强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有权机关将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会第28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3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30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经营管理、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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