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长期保护。其规划应与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西湖区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西湖区西湖乡行政区域(东至南山村,西至灵隐、梅家坞,南至梵村村,北至新玉泉)内的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一级保护区;
(二)其余龙井茶基地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二级保护区;
第六条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第七条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发布公告,并由西湖区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绘制图纸,登记造册,统一设立保护标志。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八条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不得占用。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先补后征,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第九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缴纳每亩不少于30000元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费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依法批准在龙井茶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西湖龙井茶基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西湖龙井茶基地改种其他作物或挖塘养殖,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向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禁止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附近建设有污染环境、损害西湖龙井茶生产的项目。已经建设的有污染的项目,应采取措施限期治理;无法治理的,必须予以搬迁。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市、区财政预算中的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第十五条不得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使用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地力、施肥效应和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地力变化状况报告和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建设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农业、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西湖区人民政府,定期对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西湖龙井茶基地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破坏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满1年未使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类基地年产值的3倍标准收取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西湖龙井茶基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种植。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西湖龙井茶基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内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的,由环境保护或市容环卫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其所使用的农药或其他化学物品,监督销毁受污染的茶叶制成品,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的说明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4月18日经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制定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西湖龙井茶始于宋、闻于元、扬于明、盛于清,至今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现今我国众多名茶中影响最大、声誉最佳的名品,位居全国十大名茶之首。我市西湖区是龙井茶的发源地,也是国家礼品茶基地。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旅游和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开发征用及人为破坏茶园的现象日益加剧,西湖龙井茶基地呈逐年递减趋势。近二十年间,仅西湖乡就减少茶地1600多亩,现只剩2500多亩,留下镇原有茶地4300亩,现剩下不足一半,已严重影响西湖龙井茶的产量。与此同时,市场对龙井茶的需求日益增大,一些外地茶商也乘机打着“龙井”的品牌推销自己的产品,西湖龙井茶声誉严重受损。为此,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与提案,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因此,为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制定一部有关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和依据根据实际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列入了2000年的立法计划。去年上半年,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西湖区,对西湖龙井茶园的保护和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去年下半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12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市人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大财政委员会在实地踏看的基础上,先后召集了有市农业、土地、园林、林业、规划、技术监督、财政等部门和西湖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单位的负责人,西湖龙井茶产地所在的五个乡镇分管农业的乡镇长、人大主席、市人大代表等参加的三个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此外,还征求了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法制委员会的意见。《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18日,提交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通过。制定《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条例》共二十六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范围龙井茶的生产,离不开特定的山水、气候条件,也离不开其独特的采制工艺及历史文化内涵。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龙井”茶。正宗龙井茶的原产地只能限在西湖区的西湖乡及龙坞、留下等周边乡镇的一定范围内,共约168平方公里。因此,《条例》第二条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是指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茶地。
(二)关于职责分工由于西湖龙井茶生产地域范围均在西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此,其保护和管理职责主要由西湖区人民政府负责。但考虑到西湖龙井茶基地分布在西湖群山之中,与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旅游度假区交叉,涉及多个市级职能部门,尤其是园林、规划等部门,光靠西湖区政府来管理是不够的,也有一定的难度,必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发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司其职,协调工作,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因此,《条例》在第三条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西湖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农业、土地、园林、规划、林业、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西湖区人民政府做好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保护措施为切实保护西湖龙井茶基地,对西湖龙井茶基地的数量和质量应并重保护。《条例》根据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西湖龙井茶基地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
一是编制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规划,并建立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弥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而造成的面积减少。
二是将西湖龙井茶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规定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西湖龙井茶基地,除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三是坚持谁征谁补、先征后补的原则,同时规定必须在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中按相应等级予以补足。
四是设立备案制度,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和后备基地的变更情况,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是用经济手段限制、调整征地行为,规定征用西湖龙井茶基地和西湖龙井茶后备基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用地单位除按规定缴纳征地等费用外,必须再交纳一定数量的基地保护费;保护费收取后,专款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建设。
六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扶持西湖龙井茶基地建设,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西湖龙井茶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西湖龙井茶基地的生产能力和龙井茶品质。
七是建立西湖龙井茶基地地力、施肥效应和环境污染监测评价制度,提高西湖龙井茶的质量。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使各项保护、管理措施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以上说明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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