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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23 04:38:10

抚州市为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和廉政建设,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市场管理办法。

所有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以及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需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国家、社会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国资、财政等部门,负有制定政策、监督交易活动和查处违规行为的职责。他们在公共资源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现场监督确保交易过程的合规性。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设施安全、服务规范的环境,负责交易登记、信息发布、跟踪服务等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等,均应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透明操作。

市场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公开、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原则,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与公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干预交易,确保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严格遵守招标程序。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如新建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旨在消除地域和部门限制,维护市场秩序。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包括未按规定交易、串标、围标等,都将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查处。同时,对所有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将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为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监督框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5日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抚府办发〔2011〕44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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